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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 2022-08-20
  • 13150
  • 嘉轩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秀青年学者来校工作,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人才,全面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实现“双一流”建设和建设能源安全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按照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和新“三步走”战略,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的发展需求,侧重引进学校优势学科和重点专业领域人才。学校采取全职引进为主和柔性引进为辅的方式,努力形成以才引才和团队式引才的模式。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全面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分层、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别要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的师德师风、学术成果评价和发展潜力的考察。

第四条  按照学校“12345”学科发展目标要求,以及各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实际,将学校现有学科(门类)分为三类。

    工学为主学科:安全科学与工程、矿业工程、土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机械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地理学、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等;

    理学为主学科: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物理学、力学、数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学等;

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学校重点围绕“12345”学科及其重点学科方向,以高层次领军人才为牵引,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中青年骨干人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良好环境,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高质量人才工作体系。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科研攻关能力、熟练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层次。

第一层次: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B类:近三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二层次:

A类: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入选者;

4.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5.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B类: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成果突出,在第二层次A类人才项目评审中进入会评阶段者;或经考察符合相当于A类条件,45周岁前具有冲击A类人才潜力者。

第三层次:

A类:年龄在47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入选者;

6.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7.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B类:年龄在37周岁以下,成果突出,在第三层次A类人才项目评审中进入会评阶段者。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层次),或拥有三年以上海外研究经历(不含求学时间),经考察符合相当于A类条件,40周岁前具有冲击A类人才潜力,且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者:

1.工学为主学科ESI高被引1篇且JCR一区2篇,或JCR一区4篇;

2.理学为主学科ESI高被引1篇且JCR一区3篇,或JCR一区5篇,或JCR一区3篇且二区高影响因子的3篇(对于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需发表ESI高被引1篇且JCR一区4篇,或JCR一区6篇);

3.哲学社会科学学科SSCI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4篇,或CSSCI收录8篇。

第四层次:

A类:年龄在43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级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或同等层次人才;

3.省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不含协会奖)获得者(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

4.陕西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其他省份相应层次人才;

5.学科领军人才或第一层次人才科研团队核心骨干人员。

B类: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参与过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成果突出,或拥有至少一年海外学习经历,或师从名导师,或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经考察具有冲击A类人才潜力,且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者:

1.工学为主学科:top期刊1篇且JCR一区1篇,或JCR一区3篇;

2.理学为主学科:top期刊1篇且JCR一区2篇,或JCR一区2篇且二区高影响因子的2篇(对于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需发表top期刊2篇且JCR一区1篇,或JCR一区4篇);

3.哲学社会科学学科:SSCI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3篇,或CSSCI收录5篇。

第五层次:

A类: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成果突出,拥有至少一年海外学习经历,或师从名导师,且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SCI 3篇或SSCI、CSSCI 2篇),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需发表top期刊1篇且JCR一区1篇,或JCR一区2篇且二区高影响因子的1篇。或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

B类:年龄在33周岁以下,成果突出,且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SCI 2篇或SSCI、CSSCI 1篇),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需发表JCR一区2篇,或JCR一区1篇且二区高影响因子论文2篇。

每个学科可推荐1本一级学会会刊(中文),由人才办按照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形成人才引进中文顶级期刊参考目录,入选期刊视作SCI一区期刊。

人才评价坚持综合考察人才知识储备、培养潜力和对学科发展的支撑能力。对于个别发展潜力巨大的急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引进。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对于符合第一层次人才条件,不能全职引进的人员,可与学校签订合法聘任协议,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通过学科建设、团队建设、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来校开展工作。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下拨专项经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人才办负责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实验室建设费、生活补贴和柔性引进人员薪资待遇等。

第一层次:

A类:1.无偿提供190m2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200万元;或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300万元用于购买校外商品住房;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2000

万元以上(理科类8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00万元以上;

配备办公和实验用房;

3.聘为教授一级、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聘期协议薪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也可采用年薪制,薪资标准100-120万元/年;

4.配套专属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10人左右的科研团队,并配备工作助手和车辆;

5.配偶随调。

B类:1.无偿提供190m2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15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1500万元以上(理科类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00万元以上;配备办公和实验用房;

3.聘为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聘期协议薪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

4.配套专属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10人左右的科研团队,并配备工作助手;

5配偶随调。

第二层次:

A类:1.无偿提供190m2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12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1000-1500万元(理科类300-500万元),人文社科类200-300万元;配备办公和实验用房;

3.聘为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聘期协议薪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对于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可采用年薪制,薪资标准60-80万元/年;

4.配套专属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8人左右的科研团队,并配备工作助手;

5.配偶随调。

B类:1.无偿提供190m2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10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500-1000万元(理科类200-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200万元;配备办公和实验用房;

3.聘为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聘期协议薪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

4.配套专属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8人左右的科研团队,并配备工作助手;

5.配偶随调。

第三层次:

A类:1.无偿提供16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8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200-400万元(理科类50-100万元),人文社科类30-60万元;配备办公和实验用房;

3.聘为教授四级及以上岗位,参加教授职称特别评审、遴选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实行聘期协议薪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对于国家“四青”人才,可采用年薪制,薪资标准为80万元/年;

4.配套专属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5-7人的科研团队;

5.配偶随调。

B类:1.无偿提供14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6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100-300万元(理科类40-80万元),人文社科类20-50万元;

3.聘为教授四级或副教授五级,参加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特别评审、遴选博士或硕士生导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对于具备冲击“四青”人才条件者,可采取年薪制,薪资标准为不高于30万元/年;

4.配套专属的博士或硕士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5-7人的科研团队;

5.具备冲击“四青”人才条件者,以人事代理形式解决其配偶工作。

第四层次:

A类:1.无偿提供12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4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50-100万元(理科类30-50万元),人文社科类20-30万元;根据需要配备办公和实验室用房;

3.聘为教授四级或副教授六级,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后可参加特别评审副教授职称,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4.配套专属的研究生招生指标,特设编制以校外引进和校内遴选方式组建3-5人的科研团队,副教授加入科研团队。

B类1.有偿提供12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60万元

2.提供充足的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理科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

3.聘为副教授六级,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后参加特别评审参评副教授职称,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4.配套专属的硕士生招生指标,加入科研团队。

第五层次:

A类:1.有偿提供7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3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25万元(理科类15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

3.聘为副教授七级,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B类:1.有偿提供70㎡左右住房一套,并享受安家费2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理科类13万元),人文社科类8万元;

3.聘为副教授七级,享受国家规定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说明:第五层次人才签订三年聘用协议,三年内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则兑现相关待遇,并转入事业编制;未获批则实行“非升即走”,三年聘用期满协议自动解除(已有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主持经历的除外)。

第九条 根据学校博士点建设需要,对学校确定的博士点重点培育学科,适当放宽人才年龄限制,可引进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具有国家基金面上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主持经历的博导(教授、副教授),引进具体待遇参照所达到的相应学科对应层次标准执行。

第十条  针对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可引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引进具体待遇参照所达到的相应学科对应层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三层次及以上A类人才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后聘期内成果达到更高层次条件者,可申请调整兑现相应层次所对应的安家费和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享受引进待遇的情况。学校鼓励校内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对于通过自主培养产生的国家级人才,在其资助期内,生活和工作待遇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引进人才待遇标准的60%兑现。

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入选者,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学校提供科研和实验室建设费配套支持,自然科学类不高于600万元(理科类180万元),人文社科类120万元;每年配备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1.5名;实行年薪制,薪资标准为50万元/年;住房保障不低于160㎡。

(二)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入选者,学校提供科研和实验室建设费配套支持,自然科学类不高于300万元(理科类100万元),人文社科类60万元;每年配备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实行年薪制,薪资标准为45万元/年;住房保障不低于140㎡。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员。

(一)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学校无偿提供专家住房,配备生活用品和设施等;

(三)在聘期内根据聘任方式、岗位职责等,学校每年提供10-20万元的生活补贴,并配套10万元/年的科研运行费;

(四)在学科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者,学校给予额外奖励。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学院(部)为人才引进工作主体,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配合。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学院(部)根据学校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在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面向海内外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二)确定人选。各学院(部)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渠道获取人才信息,积极发掘人才并提出推荐人选,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确定考察人选。

(三)资格审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学院(部)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鉴定)。学院(部)党委按照“凡引必审”的原则,对拟引进对象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在综合面试的基础上出具考察(鉴定)意见,严把人才引进政治关、师德关。

(五)专家评议。各学院(部)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专家小组对满足学校引进条件人选进行考察,考察采取试讲或学术报告的方式,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教学、科研)、人品素质、协作精神等情况,重点对其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

(六)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部)考察情况,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开展专家评价。

(七)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异议后,报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八)公示。对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拟引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体检。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拟引进人才进行体检(三甲级及以上医院)。

(十)签订协议。学校人才办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

对特别优秀的和以“柔性引进”方式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学校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定期召开人才工作会议,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解决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困难,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确保人才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是人才引进的主体,党委、行政承担同等责任,学院(部)党委主要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素质提升等工作,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专业水平把关,业务能力提升等工作。书记、院长(主任)是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作,书记侧重培养和用好人才,院长侧重引进人才。各方要积极行动、严格标准,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经常关心和帮助解决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有利于人才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高层次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研究生招生指标等资源配置与人才引进成效挂钩。对于人才引进成效突出的学院、学科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实验用房等方面优先支持。对于人才引进任务完成差的学院、学科采取停拨缓拨学科建设经费,控制新增科研用房、限制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等举措进行约束。

第十九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学校预留比较充足的人才用房(包括住房、工作及实验室用房),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管理,制订分配方案,人才办、后勤处、各学院(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支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费用。本办法中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由财务处根据标准直接支付,特殊费用按学校经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职责。人才办具体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部)落实人才后续服务与管理工作。党(校)办协调解决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才入校后的教学、科研、博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引进人才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各类补贴的发放;后勤处负责安置人才的住房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年限。除第五层次外,引进人员首聘期为5年,在校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首聘期满后根据合同和考核结果再行商议续聘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合约管理。引进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职责,学校据此进行中期(满三年)和聘期末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对所聘用岗位实施低聘(两级),并停发安家费;聘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对所聘用岗位实施低聘(三级),并停发安家费、收回结余科研经费。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按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完成工作协议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含论文和项目),不享受学校成果奖励。超出目标任务以外的成果,根据《西安科技大学重大成果及突出贡献奖励办法(修订)》兑现相关奖励。

第二十五条  跟踪管理。人才办牵头建立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及评价系统,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人事处负责聘期考核,及时总结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经验,为日后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柔性引进”方式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不同的工作形式签订工作协议,由学院和人才办以目标管理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